2010年10月15日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肥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判决非婚生女马某某由被告马某抚养至能够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
2010年10月29日,崔玉林律师接受本案上诉人(一审原告)吴某某的委托,担任吴某某的二审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崔律师认真组织证据材料,准备开庭材料。2011年1月25日,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谈话。2011年3月1日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又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调解,未果。2011年3月1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合民一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0)肥西民一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