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玉林律师亲办案例
千里之外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来源:崔玉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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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27日张某某驾驶新疆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吐乌大高等级公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前方停在行车道上的有吴某某驾驶的安徽牌照挂号重型牵引车左后尾部碰撞后,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又与前方停在行车道上由江某某驾驶是安徽牌照挂号重型牵引车尾部相撞,造成江某某驾驶的车辆前站立的江某某当场死亡,另有一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卡子湾大队于2010年12月13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吴某某、江某某、吴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受害人是安徽人,但是事故发生却在千里之外的新疆,新疆牌照车辆的车主及保险公司都在新疆。另外两个车辆都是安徽牌照车辆在新疆境内跑运输,其车主和保险公司都是在安徽。
    2011年4月本人接受受害人江某某家属的委托,本代理人在当事人及其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收集了大量的证据,2011年4月11日,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690501元。2011年6月30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本代理人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2011年7月11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利民一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597072元,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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