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玉林律师亲办案例
剖宫产时被割破膀胱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来源:崔玉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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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9日,潘某某怀孕31周因右下腹痛伴呕吐到安徽省某某保健院处住院就诊,安徽省某某保健院经相关检查后考虑胎盘早剥,遂于当天给潘某某行剖宫产手术+次全子宫切除术。手术后尿道渗血不止,失血性休克,病情危急。安徽省某某保健院在6月30日早晨九点钟给予通知建议转院至安徽省某某保健院的某某分院,家属同意转院,然后家属在安徽省某某保健院某某分院等待到下午13:40患者任然未转到此院,家属又匆忙返回到安徽省某某保健院处询问原因,安徽省某某保健院在12点多给潘某某做B超,然后告知潘某某家属病人继续留在手术室观察,焦急等待到下午16:00,无奈家属到副院长办公室询问潘某某的身体状况,同时强烈要求转院,副院长才重视此事,安排医务科联系转院至安徽医科大学某某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安医某附院),在16:30手术室出来一位医生告知潘某某家属办理转院手续,随即潘某某转入安医某附院泌尿外科进一步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潘某某家属才安徽省某某保健院知,安徽省某某保健院在行剖宫产手术+次全子宫切除术中存在过错,导致潘某某膀胱破裂,出现两道伤口,并且没有缝合,从而出现持续性血尿的情况。安医某附院给潘某某行膀胱修补术后,经过抢救并在ICU病房治疗两天,潘某某才脱离了生命危险,住院治疗半个月后,病情终有所好转,现仍处于康复中。
因安徽省某某保健院的过错诊疗行为,潘某某遭受了重大身体损害,并为此花费了54481.13元的医疗费用,安徽省某某保健院应当对此负责,赔偿潘某某该笔医疗费用损失。
潘某某和安徽省某某保健院协商无果,于2014年8月26日委托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崔玉林律师作为其诉安徽省某某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崔玉林律师收集大量证据,准备相关书面材料。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依原被告双方共同申请,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某某保健院在对潘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潘某某的损伤后果与某某保健院的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多少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4年12月17日出具华政[2014]法医医鉴字第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某某保健院对被鉴定人潘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医院的责任参与度酌情为50%。
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潘某某的申请,于2015年2月6日委托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对潘某某膀胱破裂的伤残程度及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5年3月2日出具皖新莱司鉴[2015]法临鉴字第1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鉴定人潘某某的膀胱破裂修补的后遗症评定为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二)被鉴定人潘某某膀胱破裂修补的误工期限为150天、营养期限为60天、护理期限为60天。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某某保健院对潘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潘某某膀胱破裂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某到某某保健院接受治疗,双方形成了医患关系。根据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政[2014]法医医鉴字第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确定某某保健院对潘某某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潘某某膀胱壁破裂出血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酌情为50%。故某某保健院应对潘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某某保健院关于该院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的抗辩,与法医学鉴定意见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2015年6月19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某某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潘某某64013.92元;
二、驳回原告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14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100元,被告安徽某某保健院负担714元。
该判决经人民法院依法送达原被告双方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被告安徽某某保健院已经履行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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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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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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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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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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