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玉林律师亲办案例
贾某某诉刘某某离婚案
来源:崔玉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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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 ,同年婚生子小刘出生。2007年在合肥市瑶海区购买了房屋一套。自2014年4月开始,原被告双方开始闹离婚,直至2015年1月1日,双方闹离婚时,被告手持菜刀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将原告身体多处打伤。2015年1月,原告委托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崔玉林律师代理其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 依法分担,对孩子的抚养权依法判决。本案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人崔玉林律师的代理意见基本被一审法院采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判决原告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小刘由刘某某抚养,贾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刘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位于合肥市瑶海区xxxx小区的房屋由被告刘某某所有,该房屋自2015年2月未还银行按揭贷款由刘某某自行偿还。
四、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贾某某房屋分割款350000元。


一审判决送达后,刘某某依法提起上诉。贾某某再次委托安徽点赞律师事务所崔玉林律师为其离婚纠纷二审代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谈话后,崔玉林律师被上诉人贾某某的代理人出庭,并答辩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最终被上诉人贾某某代理人崔玉林律师的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合民一终字第025xx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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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崔玉林
  • 执业律所:
    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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